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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7)

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来源:《法人》  作者:秩名  点击:

  合同管理方面,刘国元要求在确保经济合同审核率100%的基础上,还要注重合同审核的质量,不仅要确保合同的合法合规性,更要为商业利益服务,最大限度为公司争取权益。
  在刘国元的带领下,集团总公司及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重大纠纷案件处理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时间,有效维护了集团安全效益大局。
  遗留案件处理方面,第二个三年目标阶段,集团共督导解决重大历史遗留案件12起。由于“京域诉讼案”的成功处理,中远在相关项目中共收回利益及折旧72.14亿元人民币
  新发重大案件处理方面,受到航运经济周期的影响,近三年来中远集团潜在诉讼风险较大。刘国元组织集团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研究,下发《关于解决和防范租船商务纠纷的通知》等指导性文件。各下属企业在总公司指导及工作部署下,通过组成专案处理小组,建立“月度涉诉案件快报制度”;实行法律纠纷电子化管理等方式,确保高效妥善处理纠纷诉讼。2009年至2010年,集团海商海事索赔案件索赔金额7996万美元,结案金额1618万美元,挽回经济损失(包括结案、拒赔等)约6378万美元。
  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商标管理工作由原企划部转由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刘国元十分关注这一新职责的开展情况,高标准、严要求,使这项工作步入规范、科学的管理轨道2008年至2010年,总公司开展境外商标续展约33起,境内商标续展约21起,境外商标补漏18起,境内商标补漏34起,商标异议维权约46起,并通过异议维权成功使“中远”商标成为驰名商标。
  刘国元注重国内外相关立法研究工作,领导法律团队对多个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专题进行专门研究,并将成果提供经营管理层参考。
  刘国元重视企业合规文化建设,积极支持普法工作。他指出在依法治企时代,普法工作要有效服务于企业法律风险机制建设,有效服务于企业的整体合规运营,推动了依法合规真正融入中远集团的企业文化。
  武钢:
  法律构筑全球掌握铁矿石资源最多的钢铁制造企业
  2003年,武钢被国务院国资委确定为全国首批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单位,刘新权同志被任命为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9年来,武钢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要求,以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核心,全力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为中央企业推进和创新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进行了富有成效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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