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来源:《法人》 作者:秩名 点击:次
黄淑和特别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定位、作用发挥和业务素质是否到位,对于做好企业法制工作具有全局性的重要意义。目前,通过实施前两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框架基本建立,但中央企业总部已经到位的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只有49%,总法律顾问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有待提高。一些企业对总法律顾问定位不准,职责未完全落实,作用发挥不到位。
今后三年,要继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完善总法律顾问制度。要加快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进一步提高总法律顾问能力素质,继续通过内部培养和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优秀总法律顾问人才,大幅提升总法律顾问专职化比率。要进一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管的定位,按照制度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组织领导本企业法律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健全工作流程和制度,进一步确保总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使总法律顾问成为企业决策层的当然成员,真正发挥其保障依法决策的职责作用。要系统总结有关企业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议、担任董事会秘书或者进入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做法和经验,积极探索在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加强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
3国务院国资委四大举措推动未来三年央企法制建设
黄淑和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落实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指导推动力度,国务院国资委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
第一,做好两个通报。在继续做好对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基础上,每年专门对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重大决策、经济合同、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进行定期通报;同时,按照《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每年对中央企业新发案件,特别是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发生的案件进行定期通报。
第二,实行两个问责。按照《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干部管理层级权限,认真落实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制度。今后,凡是因企业重大经营活动未经法律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相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凡是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两个培训。切实加强对企业各级领导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培训,努力增强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培训,切实提高企业法律顾问队伍的整体素质。今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开展了首次履职能力培训,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今后每年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对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培训,并力争在未来三年对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部轮训一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