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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2)

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来源:《法人》  作者:秩名  点击:

  在中央企业开始全面落实第三个法制工作三年目标的关键时刻,本刊记者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他为读者回顾过去的央企法制工作经验、展望未来三年的工作重点。本刊同时将2011年度中央企业十大优秀总法律顾问和十大优秀法律顾问的先进经验事迹编辑刊发,以飨读者。
  央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六年之变
  六年来,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理念实现了由权益维护向价值创造的转变,法制工作目标实现了由建立机制向发挥作用的转变,法制工作体系实现了由独立分散向整体协同的转变,法制工作模式实现了由专业事务向管理融合的转变
  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以来,今年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也就是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全面实现了第二个三年目标、第三个三年目标即将全面展开的时候。在这个央企法制建设总结过去、开拓将来的时候,《法人》记者在近期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会议上专访了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请黄淑和主任全面介绍了央企法制工作过去六年的建设成果以及未来三年的战略目标。
  1连续实施两个三年目标,央企法制工作打开崭新局面
  据国资委统计,三年来,中央企业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围绕“发挥作用”这一核心,加快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全面实施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认真做好三项重点法律审核把关,不断加大法律纠纷案件协调处理力度,法制工作第二个三年目标基本完成。
  截至2011年6月底,在120户中央企业中,有117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8%。在1155户中央企业重要子企业中,有1058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占92%。中央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7.3%,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8.1%,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率平均达到99.4%。
  黄淑和表示,三年期间,中央企业历史遗留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75%已得到妥善解决,因违法违规引发的新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已极少发生。通过实施第二个三年目标,中央企业法制工作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为保障企业依法决策、防控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改革重组、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他指出,三年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按照第二个三年目标要求,中央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全面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并在推动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落实总法律顾问职责、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目前,集团层面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的中央企业已接近50%。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航工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子企业均在60家以上。航天科工、神华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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