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9)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9)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保障劳动者就业权利。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我国法律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严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和介绍童工就业的行为。我国政府通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法律法规中有关平等就业的规定,纠正劳动力市场上的各种歧视行为,禁止在媒体上刊登或播出有歧视性的招聘广告。同时,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和鼓励劳动者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劳动就业的权益。我国政府不断完善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于1999年颁布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试行标准》,并全面开展了认证工作。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权以及非歧视原则的规定。
劳动就业权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利,是各国宪法确认和保护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二是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三是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平等就业权,意味着劳动者在就业时享受与其他劳动者平等机会的权利,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而受歧视。由于受历史条件、经济发展和意识形态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各国在不同的历史阶段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平等就业权被戕害的现象。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而,平等就业权的保护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所谓的“就业歧视”,就是指条件相等或者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或者受雇者在就业时,由于受到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的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够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以及工资、配置、升迁、培训机会等就业安全保障的平等待遇,从而其平等就业机会受到损害的现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