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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6)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按照我国积极的就业政策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的要求,我国政府采取了各项有力措施,多渠道扩大就业:
  1. 发展经济,调整结构,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通过发展经济扩大就业。我国政府始终将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任务,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的发展,并积极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
发展第三产业,扩大就业容量。我国政府坚持把发展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要方向,鼓励发展社区服务、餐饮、商贸流通、旅游等行业,更多地增加这些行业的就业岗位。2002年,我国政府制定了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拓展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等增加就业岗位的扶持政策,重点是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帮助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
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拓宽就业渠道。我国政府注重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特别是就业容量大的私营、个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的劳动力占城镇就业增量的80%左右。2002年8月,我国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发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增加就业途径。我国政府鼓励劳动者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为灵活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政府制定了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等政策,在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建立制度,促进和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 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劳动力市场
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我国政府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逐步确立企业作为劳动力市场的用人主体、劳动者作为供给主体的地位。同时,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户籍制度等项改革,劳动力市场发育的客观环境明显改善,市场机制已经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
发展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我国政府大力加强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建立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目前在大中城市和部分有条件的小城市,市、区两级普遍建立了以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窗口的综合性服务场所,地级以上城市基本建立了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完善了基层就业服务组织网络。在全国近100个大中城市建立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实现了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计算机联网,部分城市已经将信息网络连接到街道、社区。全国已有89个大中城市按季向社会发布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对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和职业培训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引导作用。政府还鼓励和规范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发展。2003年底,全国共有各类职业介绍机构2.6万个,其中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1.8万个。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每年为近2000万人次提供就业服务,成功介绍1000万人次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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