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在法律中首先明文规定立法目的是我国立法的惯例,就业促进法也遵循了这样的惯例。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即立法宗旨,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就业促进制度想要达到的目标或者要实现的效果,是就业促进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同样也是确立相关法律规范所要遵循的总的指导方针。就业促进法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性法律。根据本条规定,我国就业促进法的立法目的可以概括为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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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创造就业条件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安国之策。实现比较充分的社会就业,为一切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就业机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的国家,扩大就业始终是必须长期面对的重大民生问题,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和重要内容。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就业问题,将促进就业作为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重要前提和基本途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就业压力,探索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就业制度,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积极的就业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采取综合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规模,有效地解决了经济转轨时期的就业问题,保持了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基本建立。当前,我国在促进就业方面取得的成就主要有:
(1)就业总量稳步增长。2000年到2005年,我国的就业人数从7.2亿人增加到7.6亿人,增加4000万人,平均每年增加800万人。统筹城乡就业取得明显进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就业人数达到1.2亿人。
(2)就业结构进一步优化。2000年到2005年,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就业人数比重从50:22.5:27.5转变为44.8:23.8:31.4,第三产业从业人员所占比重稳步增长,成为新增就业的主渠道。同时,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为新的就业增长点,就业形式日益灵活多样,非全日制就业、季节性就业、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