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5)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发展是我国的立身之本,只有发展才能开创国家的未来,才能不断为社会和谐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当前,国家制定就业促进法,积极扩大就业,创造就业条件,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主战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要综合看待就业工作中的成就和不足,增强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聚精会神、集中精力抓发展,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平稳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实现“十一五”良好开局打下坚实基础。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必然会使我国的就业形势出现根本好转,同时,扩大就业本身也同样会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就业政策和就业方针的规定。
当前,我国的就业政策是积极的就业政策。所谓积极的就业政策,是指我国政府坚持通过发展经济、调整经济结构、深化改革、协调发展城乡经济以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扩大就业规模,努力把失业率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体系主要有五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广开就业门路。包括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调整所有制结构,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调整企业结构,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优势,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等。二是运用财税、金融等政策扶持再就业。具体扶持政策有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等。三是改进和完善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包括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化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等。四是加强对就业的管理和对失业的控制。包括把增加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家和地区宏观调控指标,各级政府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等。五是继续巩固“两个确保”,做好社会保障工作。
我国的就业方针是“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劳动者自主就业是指劳动者个人是市场就业的主体,有宪法赋予的就业的权利和择业的自由。市场调节就业是指通过培育与发展劳动力市场,以市场机制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调节手段,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选择。政府促进就业是指政府通过宏观经济与就业协调发展的政策,发展经济,包括第三产业、个体私营经济,增加就业岗位;实行积极的就业服务,扩大投入.健全和发展就业服务体系;采取必要措施,帮助下岗职工和其他特殊群体实现就业。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