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4)就业的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从地区和行业分布看,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困难行业、资源枯竭城市的就业问题更为突出。从劳动力素质结构上看,随着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供不应求的问题更加突出。
解决我国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需要专门立法。我国促进就业的法律主要包含在宪法和劳动法中。为解决我国长期、艰巨而复杂的就业问题,不仅需要有综合性法律的原则性要求,而且需要专门的有具体规定的就业促进立法。一是通过就业促进立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促进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规范,将促进就业措施明确为法律上政府的职责,形成促进就业的制度保证和长效机制。二是各国的实践证明,促进就业作为政府当然的职责,只有通过立法,才能按照“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重要职责,使政府工作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三是促进就业涉及的主体非常广泛,不仅涉及宏观经济和社会政策制定部门,也涉及微观的劳动力市场管理服务机构;不仅涉及企事业单位用人主体,也涉及劳动者就业主体。就业工作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就业促进立法必须采取综合性的、高位阶的立法模式,而制定专门的就业促进法是最好的选择。
我国积极就业政策的实践和促进就业工作机制的形成为就业促进立法创造了条件。2002年,党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框架。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充实和完善了积极就业政策。我国积极就业政策中的核心扶持政策包括五个方面:一是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二是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三是帮扶困难群体再就业;四是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五是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从2003年全面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以来,我国连续4年超额完成年度就业再就业的目标任务,对经济持续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鉴于积极就业政策实施效果显著,社会各界普遍认为应保持其长久性、扩展其适用范围,让所有需要就业的劳动者都能得到积极就业政策的帮助。这就要求我们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切实有效的积极就业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使促进就业的工作机制和工作体系法制化,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和资金投入制度化,由此建立起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为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