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20世纪80年代中期,我国建立了失业保险制度,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救济和失业医疗补助,开展失业人员管理和服务,并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作用。1999年1月,我国政府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失业保险制度。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2003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249亿元,支出200亿元,滚存结余304亿元。2003年底,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为10,373万人,年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为41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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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在我国长期处于劳动力供大于求的背景下,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从传统产业中分流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
1998—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了一整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政策: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搞好再就业服务,增加再就业资金投入,强化再就业技能培训,积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
1998—2003年,中央财政共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731亿元。2003年,经过全国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共有440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其中有120万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困难人员。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我国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并为他们提供一次职业指导、三次就业信息服务和一次免费的职业培训机会。
实行税费减免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征有关税费;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由政府建立担保基金,并提供财政贴息。
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收政策。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由政府提供社会保险补贴。为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小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企业实体,在当年新增岗位中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三年内减免有关税收。
通过再就业援助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等多种帮助。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国有企业的大龄就业困难职工就业,政府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改制企业以及兴办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三年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