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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8)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在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中,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并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运用现代化的信息网,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时准确地提供就业信息。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专门窗口,实行工商登记、税务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一条龙”服务。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对有开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和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通过培养创业带头人带动更多人就业。
  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建立“三条保障线”制度。1998年以来,我国政府建立了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内容的“三条保障线”制度。在有下岗职工的国有企业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在中心期间可领取最长为三年的基本生活费。三年期满出中心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和其他失业人员,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可按规定领取最长期限两年的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通过建立“三条保障线”,将下岗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和再就业紧密联系起来。
加强社会保障服务。我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积极探索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1998年以来,建立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制度,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其过去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再就业后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下岗失业人员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初步制定了适应其就业特点的社会保险办法和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调整机制。我国政府积极推动建立“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动建立通过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已在城镇各类企业中广泛实施。政府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的职能,完善职工民主参与制度,积极探索和推行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制度。到2003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67.2万份,覆盖企业123万家,覆盖职工1.75亿人。其中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29.3万家,覆盖职工3579万人。我国全面启动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政府、工会和企业三方协商机制,对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建立起省级三方劳动关系协调会议制度,已建立各级三方协商机制5062个。与此同时,我国还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法律诉讼制度,将劳动争议纳入依法处理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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