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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1)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平等就业权,不仅仅是从就业权的平等机会出发,同时,也包含着就业权的具体内涵。随着我国就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劳动者的就业权内涵逐步丰富。如劳动者获得职业培训的权利、就业训练的权利、职业介绍的权利、失业救济的权利等,就是就业权利的集中体现。上述就业权利将逐步由抽象权利转变为具体权利。
  所谓自主择业权,是指公民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自主选择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权利,在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公力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涉。选择职业权必须有赖于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在计划经济时期,劳动者就业是按照国家计划就业,劳动者并无选择职业的权利,而只有在劳动力市场形成后,劳动者才具有选择职业的权利,也就有了选择行业、选择岗位的权利。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就业的计划引导的规定。
就业问题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动者来说,就业是他们赖以生存、融入社会、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们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条件。因此,就业是基本的人权,是民生之本。从经济学角度看,就业关系劳动力要素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保证;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就业关系亿万劳动者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基础,因而也是安国之策。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把社会就业比较充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之一,就业工作已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我国有13亿多人口,是世界上人口和劳动力最多的国家。我国所面临的转轨就业、青年就业和农村转移就业同时出现、相互交织的“三碰头”局面,决定了就业问题之复杂、就业任务之艰巨是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未有过的。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和巨大的就业压力,要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特别是需要通过法制化手段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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