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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3.从我国的现实需要出发,确立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和宏观经济发展战略。对于宏观政策各种目标主次先后的确定,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完全可以各有侧重。当就业岗位紧张、失业问题突出时,一些工业发达国家都把就业作为优先目标或中心目标。目前,我国既然承认就业是民生之本,是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期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调整“中心”任务,强化人的主导作用,确立以人为本和以就业为中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围绕促进就业和人的发展制定经济社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就是非常必要和完全可行的。
以人为本和以就业为中心,就是在处理就业和经济增长,即“人”和“物”之间的关系时,要让“物”为“人”服务,让经济增长为就业服务,保持二者协调一致。需要指出的是,在现阶段强调就业,并不是说经济增长不重要,而是说经济增长要以促进就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那么,“就业中心”与“第一要务”、“硬道理”是否矛盾?“发展是第一要务”和“发展是硬道理”中的“发展”,应该包括人和物、经济和社会两个方面全面发展,并不等于GDP增长是“第一要务”,GDP增长是“硬道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也并没有说是以GDP增长为中心。以就业为中心,就是在坚持“第一要务”、“硬道理”和“经济建设中心”这个总前提下,更加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把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大事,放在首位。这与“第一要务”、“硬道理”和“经济建设中心”不仅不矛盾,而且更加体现了人的发展的本质需要,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愿望。让广大人民安居乐业,使人民最拥护、最高兴、最赞成、最满意。
  1. 促进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
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系十分密切。不同的产业结构、地区经济结构、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等及其调整模式,直接对促进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多年来,虽然我国结构调整取得了良好成效,但仍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客观要求。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我们多年沿用的仍然是20世纪末的《90年代国家产业政策纲要》,基本没有把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与促进就业联系起来,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发生较大偏差,从而导致三次产业之间的就业结构和比重变动没有完全协调进行,三次产业各自的就业潜力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结构调整方面,由于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及其他政策环境的差别,使得城乡之间、东部沿海和中西部之间经济发展、就业增长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差距不断拉大。近年来(如2002年),中西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虽然有所上升,但其总和仍然小于东部地区,而中西部的失业率和下岗人员比重则大于东部地区。在所有制结构调整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吸纳就业的空间仍然受到体制性制约和政策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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