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迫切需要的是了解用人单位的职业需求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的生命力也正在于掌握用工需求信息。因此,要把收集和传播需求信息作为当前就业服务和信息网建设最重要的基础工作,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
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体现到具体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手工方式收集信息,建立信息公开发布系统,通过显示屏、公告栏、新闻媒体和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特别是人力资源需求信息。定期公开发布劳动力市场分析预测报告。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千方百计做好岗位空缺信息的收集工作,并利用计算机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公共就业服务工作的规定。
从世界各国的实践看,就业服务在促进劳动力供求均衡、减少人力资源市场摩擦、降低人力资源交易成本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其中的公共就业服务更能起到提高人力资源市场透明度、保证平等就业和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重要作用。各国都将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鉴于公共就业服务在为社会就业特别是弱势群体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通过法律明确国家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明确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和服务的内容。因此,我们在本法第35条中对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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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就业服务的现状
我国公共就业服务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实施,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劳动保障部2006年底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各城市和区县基本设立了综合性的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截至2005年底,全国县区以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3860个,工作人员2.7万人。全国98%的街道和70%的乡镇设立了劳动保障工作机构,89%的社区配备了专职的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共有17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