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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6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1. 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监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服务机构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服务,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各地政府也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要认真执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准入条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审批。指导督促职业介绍机构明示合法证照、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将日常监督检查与定期清理整顿结合起来,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对人力资源市场的职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严厉排查和清除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及各种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
  1. 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为适应就业政策和就业市场化的发展变化需求,从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开始建立劳动力市场服务机构,政府通过建立服务平台,在就业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失业人员和企业提供服务,发展到今天已初步形成了以政府开办的公共就业市场为主体、社会团体和民办为补充的就业服务体系。劳动部2002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中规定,“十五”期间,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为主导,其他部门和社会办就业服务组织共同发展,集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劳务派遣、创业指导、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就业服务技术支持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就业服务体系。
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包含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四项主要内容:(1)职业介绍。主要任务是:求职登记,企业用工调查与登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就业与用工的指导与咨询,以及就业预测预报。(2)就业训练。主要任务是:面对失业青年、妇女和残疾人等开展的就业前训练,失业职工转业训练。(3)失业保险。主要任务是:失业救济、失业医疗补助、失业职工管理以及对失业职工的再就业给予帮助。(4)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要任务是:在国家资金、税收和就业政策支持和主办单位扶持下,举办各类生产经营网点,直接安置失业人员。
就业服务涉及面很广,牵涉到劳动者从开始求职到进行培训以及失业后寻求帮助的各个环节,而且这些工作彼此之间又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密切联系。例如职业介绍是整个就业服务体系的“龙头”,职业介绍起的作用就是为人力资源市场上的供求双方牵线搭桥,形成供应与需求的对接。没有职业介绍提供的准确及时的市场需求信息,就业训练就不可能有的放矢,因而也就不可能为失业者提供再就业的必备技能。就业服务是适应现代市场发展的要求而逐步形成体系的。就业服务体系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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