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开放”是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的重要内容和大前提。只有逐步消除由于地域、身份、行业、部门的原因造成的人力资源市场的分割状态,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的城乡统一、部门统一,才能彻底实现人力资源市场的竞争、有序,做到公平就业,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展就业服务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
就业服务是就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的客观需要,其根本目的在于便利劳动者的就业过程,改善人力资源市场的组织和活动,促使全部人力资源得到合理而有效的配置和使用。针对我国当前面临的严峻的就业形势,劳动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日益要求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就业服务体系,促进劳动者就业,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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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
从广义上讲,目前我国的就业服务活动一般通过两类就业服务机构来开展。一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是社会举办的经营性职业中介机构。通常意义上的就业服务,属于公共服务的范畴。一般是由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举办,承担公共就业服务职能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以提供就业服务为基本职责,以促进社会就业为基本目标,以实施国家就业政策为基本任务。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从事经营性职业介绍活动的服务机构。它同样为求职者提供择业和就业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支撑,属于市场范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促进就业、控制失业率的目标以及本地就业困难群体的状况,确定公共就业服务的任务和重点服务对象,争取政府安排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设立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通过实行工资性补贴、提供免费服务和培训等方式,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服务活动,推动就业服务向社区延伸,形成多层次的就业服务网络。扩大社区就业服务。本法第36条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县级以上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