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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60)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的规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来实现,促进就业工作也要在人力资源市场这一平台上来完成。从长远看,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是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培育和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将成为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解决由户籍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的分割,把促进农业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这是从制度上解决我国就业问题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分割较为严重,主要体现为就业进入不平等、产业和部门分割严重、城乡之间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差异巨大等现象。统一城乡人力资源市场,关键在于消除城乡之间的差异。具体要求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要求统筹城乡就业,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保障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第二,人力资源市场的统一还需要解决由于人事制度造成的就业市场的分割。现在的人力资源市场,被划分为两块,一是人才市场,一是劳动力市场。这种现状是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人事部门管干部、劳动保障部门管工人”的行政管理体制。在就业促进法的制定过程中,有些意见认为,这种人为的分割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国家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不应用法律再次明确现存的、分割的劳动力和人才市场。将两个市场统一,便于进行管理,避免重复建设、重复投资,有利于进行机构改革,减少机构冗余,提高政府行政服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而且,人为地区分人才与劳动力是一种就业歧视,将对社会观念产生不利的导向。因此,本法将两个市场统一为人力资源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按照市场的需要自由流动,实现最佳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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