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治愈”,是指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在治疗和矫治过程中,达到临床上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以及微生物学检验阴性(即经过连续三次微生物学检验均未检出该病的致病性微生物)。所谓“排除传染嫌疑”,按照字面意义理解是指虽然没有治愈,但已经不再向外扩散传染,也就不会威胁到其他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需要注意的是,本法规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是否“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必须是经过医学鉴定,而不能是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说了算,以保证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如何认识“治愈”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对于保护病原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往往十分强烈,因为这关系到1.2亿乙肝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由于背后存在这么庞大的一个社会群体,在“方正杯2006年中国十大影响性诉讼”评选中,乙肝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案成为去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纠正人们的一些错误观念,2007年5月颁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表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哪些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类:(1)食品生产经营中从事接触直接人口食品的工作;(2)饮用水的生产、管理、供应等工作;(3)在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4)托幼机构的保育、教育等工作;(5)美容、整容等工作;(6)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7)其他与人群接触密切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