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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56)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再次,本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同其他公民一样平等享有宪法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对残疾人进行直接或者间接的歧视都是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对求职者应当公平对待、一视同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这种规定并非任意否定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只是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与工作无关的一些偏见或者无知放到企业的录用标准里面去。企业只要为所有应聘者提供平等竞争机会(这样做并不会耗费多高的经济成本),还是完全可以从竞争者中择优录用的。而且,招用残疾人就业对于用人单位未必不是一件好事,既获得了能胜任工作的忠实员工又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为了确保残疾人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以下几点具体义务:
  1.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第8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9条)
(2)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第10~11条)
(3)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12条)
  (4)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13条)
(5)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14条)
  综上,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本人都应该为消除就业歧视做出积极努力。政府应该侧重于立法;用人单位要侧重于考虑长远利益和企业形象;劳动者则应该学会如何保护自己,例如与用人单位沟通交流、寻求第三方帮助等。由于一直以来,残疾人都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所以法律规定了政府应当对残疾人给予特殊保护,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歧视残疾人等。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鼓励残疾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自立自强,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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