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我国批准加入了联合国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称“种族歧视”,是指“基于种族、肤色、世系或民族或人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目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或公共生活任何其他方面人权及基本自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行使。”这与国际劳工组织《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反对歧视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主要是禁止差别待遇、禁止同样情况不同对待。我国目前立法主要就是针对公约规定的这种歧视形式。另外,中国还加入了《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行公约》等国际公约,实行民族平等,反对种族隔离、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是我国政府应当履行的公约义务。而且我国宪法确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基本国策,保障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平等权利。因此,促进少数民族劳动者就业不仅是经济问题,还是个政治问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我们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因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的规定。
在劳动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上也有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方面的规定,而本条突出强调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权利。残疾人是指哪些人呢?依照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依照《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即国际劳工大会第159号国际劳工公约),残疾人系指“因经正式承认的身体或精神损伤,从而在获得、保持适当职业并得到提升方面的前景大受影响的个人”。
本条分三款,可以按照以下三个层次理解:
首先,从国家层面上来看,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是国家遵守宪法的基本要求,是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的表现。具体的要保障残疾人哪些劳动权利呢?依据劳动法的规定(第3条),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二是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三是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是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五是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六是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七是依法参加工会、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八是提请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