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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47)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自2007年3月2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在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各地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7年4月25日晚2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1,020条。其中,反对就业歧视的呼声最为强烈,许多人结合自己的亲身经历,向最高立法机关反映生活中客观存在的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外貌歧视、对残疾人的歧视、对乙肝病原携带者的歧视等诸多就业歧视现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这些意见,并于2007年6月11日、19日两次对法律草案进行逐条审议,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如何消除就业歧视、确保就业公平,就是专家和委员们审议的一项重要内容,设立“公平就业”专章得到大家的一致认可和好评。
本条作为“公平就业”专章的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政府在这一方面的主要义务:一是要创造公平就业环境,致力于消除就业歧视;二是要制定政策和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为什么政府要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呢?首先,政府应当承担促进公平就业、消除就业歧视的责任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不仅仅是普通的劳动法上的问题,它还是关系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人权问题。禁止和消除就业歧视已经成为国际人权法普遍接受的原则,体现在许多主要的国际人权文件中,如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23条和第24条的规定,《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国际劳工组织更是将消除就业歧视的劳工标准建立在“人人生而平等”的理念和“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上。反映在我们国内法律上,我国宪法就有关于平等权的规定。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劳动权利和公平的就业机会,是文明社会公民平等权的必然要求。在基本法层面上,我国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都做出了禁止就业歧视的规定。其次,反对就业歧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总理强调要“推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特别是让正义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实现社会正义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当前我国正处于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才能得到恰当的调整,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比较协调、和谐的状态。而就业公平是最大的公平,关系到个人和家庭的生计,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就将成为一句空话。最后,消除不合理的就业歧视还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平等进入和机会均等。在当前我国特定的国情条件下,严峻的就业形势和贫富差距扩大化成为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领域中必须正视并需要妥善解决的重大课题。就业歧视破坏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激化的一大隐患。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受到歧视后愤然举刀杀人,充分说明了就业歧视会带来多么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就业公平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法律规定政府必须承担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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