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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46)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的规定。
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失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体制型失业。在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体制转轨将引起就业体制的改革和企业组织制度的变化,这将使劳动力在不同企业、产业和地区间进行重新配置,当失业者不能及时就业就形成了体制型失业。其次,由于产业结构调整造成的失业。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出现大量的结构性失业。最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出现导致的失业。
政府对于下岗失业人员高度重视,采取了若干扶持措施。如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小额贷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失业人员开业的相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应设立专门窗口,由有关行政审批部门参加,提供“一条龙”服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新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培育性场所。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失业人员提供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和开业指导等服务,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是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体现。通过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可以使失业人员知道国家对于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政策,了解开业申请的具体程序,做到心中有数,避免走弯路,有利于失业人员顺利从事个体经营。
  • 公平就业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在促进公平就业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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