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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4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大量人才向大中城市集中,造成“孔雀东南飞”,各地就业不均衡。按照平等互利、加强合作、资源优化、共同发展的原则,发展区域经济,进行区域协作,形成区域合作、互动、多赢的协调机制,有利于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有利于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目前我国已有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经济区域,应发挥优势互补功能,发展经济,促进就业。通过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战略,通过鼓励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区域协作,有利于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规定:民族地区人员就业问题的解决程度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富强繁荣和稳定。由于生活习惯、文化观念等各方面的影响,少数民族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国家必须采取扶持和帮助的特殊政策,对少数民族的就业进行特殊保障,促进少数民族就业平等权的实现。目前,一些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劳动力需求较少,就业困难,因此,有必要通过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的规定。
2006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184万人,在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期间,全国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将达到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将新增1000万个就业岗位缺口,因此做好新增城镇劳动力就业非常重要。一般而言,城镇新增劳动力的文化知识水平较高,家庭对他们的人力资本形成花费了大量成本,就业预期相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农业富余劳动力要高,如果不能顺利实现城镇新增劳动力人口的就业,很容易使他们和广大家长产生对整个社会和政府的不满,长此以往将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隐患。为了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政府可以采取相关调控措施和手段,如通过积极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增加就业岗位,积极开发和创造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鼓励各行各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持各类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力扶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加强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积极培育并规范就业市场。大力完善并落实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障政策,特别是落实失业登记、临时救助和就业后社会保险参保等政策。要加大投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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