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完善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中小企业促进法对此也做了规定:“各金融机构应当对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转变服务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当改善信贷管理,扩展服务领域,开发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调整信贷结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结算、财务咨询、投资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可以使自主创业人员获得创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难题。另外,还可以把小额信贷与支持性服务结合起来,如提供有一定补贴的管理和技能培训,帮助寻找和利用资源,提供新技术和市场服务等。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在制定小城镇规划时,将本地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互相配合,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的规定。本条共三款。
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目前,城乡劳动者还不能一样参与劳动力市场竞争,在市场准入、就业管理、劳动分配、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方面还不尽相同。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虽然我国大部分城市已经取消了对农民工的行政性限制和歧视性收费,但这种现象在极少数大中城市仍然存在。另外,在工资待遇方面仍存在歧视农民工的现象,表现为相同生产能力的工人获得不同的劳动报酬,如同工不同酬,部分企业主故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对农村劳动者设置就业壁垒,存在很多弊端:第一,不利于体现社会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城乡就业不平等有违公平原则、第二,不利于社会稳定。城市居民在就业、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与农民劳动者相比具有很多优势,农民劳动者与城市居民间容易形成心理障碍,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第三,不利于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劳动者不平等的现状阻碍城市化进程,不利于缩小城乡差距。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强调,要加快建立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体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征地、户籍等制度改革,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这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另外,根据农业部制定的《2003~2010年全国新型农民科技培训计划》,在全国实施培训农民的五大工程之一是: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程。这一工程主要是对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引导性和示范性培训,提高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素质和技能,促进农业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