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农村人口多,不能单纯依靠发展大城市来吸纳农村人口,必须依靠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来解决农业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农业富余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就业,既为城镇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活力,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的繁荣,又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渠道,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将发展小城镇作为新时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既是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使农民致富的重要途径,也是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选择。推进小城镇建设和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可以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包括产业聚集效应和人口聚集效应。我国多数小城镇现有人口规模小,经济发展空间较大,吸纳就业能力较强,可以为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提供现实需求。另外,多数农民是在搞好土地承包的同时,兼营二、三产业,相当数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还不完全具备离开土地进入大中城市的条件。因此,在发展小城镇的过程中,可以给农业富余劳动力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建立可以实现在城乡协调发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公平的竞争规则,消除过去存在于劳动力市场的种种制度性的差别、歧视和障碍。采取一体化的就业政策和就业管理政策,为农业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地区间实现自由、合理、有序的流动创造公平、公正和充满竞争的市场环境。但是也要看到,面对大量的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流动给交通运输、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治安等造成的压力,政府对农业富余劳动力的流动管理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向城市异地转移就业,劳动力输出地和输入地人民政府应当共同配合,创造有利于劳动力就业的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区域经济发展。鼓励区域协作,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的均衡增长。
国家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 |
【释义】 本条是关于统筹协调不同地区就业增长和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规定。本条共两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