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45)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就劳动政策而言,一般来说,灵活就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主流的劳动方式不同,如果将现行的劳动法律和政策规范中有关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方面的规定直接适用是不合理的,完全不能适应灵活就业的灵活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对非全日制用工中的劳动合同、工资保障、社会保险等进行了规定。但是仍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灵活就业的其他类型,建立各种类型的灵活就业关系的方式以及灵活就业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效力、终止等,都需要今后逐步加以完善和实施。
社会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在患病、伤残、失业、工伤、年老以及其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就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政策而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针对固定用人单位的正规就业形式设计的,存在基数高、费率高和待遇高的特征,并且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和支付制度也都是针对正规就业设计的,社会保险机构直接面对的是个人,这种社会保险制度不能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颁布了《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对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进行了规定。
  为了更好地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利,本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如按照权益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费率、缴费年限、缴费方式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对于无用人单位的灵活就业形式,可以考虑确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主体地位,逐步实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街道劳动社会保障工作等机构多渠道登记和缴费,建立灵活多样、选择性强、简便易行的社会保险衔接办法。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指导,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和开业指导等服务。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