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的来源是政府财政。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方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及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他方面支出。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规定。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集中建立保障资金,对遭遇失业风险而失去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有两大功能:一是对失业人员进行救济,保障其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二是促进失业者尽快就业,从而抑制失业。生活保障功能是失业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而促进就业功能的强化则是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失业保险制度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保障尽可能多的失业者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来维持社会安定、缩小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保证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失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普遍性。其覆盖范围应包括劳动力队伍中的大部分成员。二是强制性。它是通过国家规定来强制实施的。按照规定,在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互济性。失业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个人只要符合规定都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