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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33)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具体的国际经济合作过程中,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经常结合在一起发生一揽子的综合国际转移。劳务合作是劳动力转移的主要方式。劳务合作可以为劳动力资源相对稀缺的国家提供生产者,为劳动力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减少失业,从而在国际上实现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我国目前拥有大量经过培训的低成本劳动力,这是我国在国际劳动力市场上的比较优势。充分发挥这一优势,不但可以为国际经济做出贡献,还可以缓解国内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局面。
  我国加入WTO以后,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国际舞台的广阔空间,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发挥两个市场的优势互补作用。在互相尊重、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双赢,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释义】 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投资和重要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的规定。
投资是指经济主体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政府投资,是指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所进行的投资,通常表现为财政投资。政府投资实质是政府作为特殊的经济主体,引导社会生产,稳定社会生活,保持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政府投资在促进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和地方重大建设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地方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出资、融资,经地方政府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具有规模大、劳动力需求量大、周期长等特点。重大建设项目往往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解决相当数量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在带动就业方面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指出,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四川省“十一五”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中首次提出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和确定了八大就业和社会保障的重点建设领域,并提出建立投资项目就业影响评估制度,将对就业的影响作为决定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因素和核准社会投资项目的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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