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中指出,“十一五”时期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比2005年提高4个百分点;到2020年,基本实现经济结构向以服务经济为主的转变,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50%,服务业结构显著优化,就业容量显著增加。
-
扶持中小企业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我国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的就业增长,很大程度上是靠各种灵活就业渠道实现的。而这种就业渠道又主要是从各种中小企业通过自我雇用方式产生的。中小企业是目前扩大就业、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以及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重要形式。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创办中小企业的,所在地政府应当积极扶持、提供便利、加强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渠道,引导中小企业吸纳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
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积极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国家采取以下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待遇。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二是改善金融服务,加大财税支持。三是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加大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创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国家就业政策,加大对自主创业的政策扶持,鼓励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大学毕业生和归国留学生等各类人员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四是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五是引导企业提高自身素质。规范企业经营管理行为,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推进专业化协作和产业集群发展。六是改进政府监管。根据非公有制经济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七是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