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城镇就业岗位持续增加作为“十一五”时期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同时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千方百计扩大就业。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努力控制失业规模。继续实施和完善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加强就业培训的财税、信贷等优惠政策。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建立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完善对困难地区、困难行业和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制度。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和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促进多种形式就业。支持并规范发展就业中介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指出,“十一五”期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要逐步形成扩大就业与改善劳动关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在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加强失业调控,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十一五”期间,全国城镇实现新增就业45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转移农业劳动力45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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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就业矛盾日益突出。针对这一矛盾,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良性互动。
经济发展是扩大就业的前提条件,是解决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保持国民经济快速、持续、稳定增长不仅有利于避免由于经济波动产生的周期性失业,而且有利于提高有效就业率,扩大就业规模。反之,就业量的增加,可以有效利用劳动力资源,提高劳动者收入,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有了经济增长并不一定有就业增长,因为这种拉动效应还要受经济增长方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联合国开发署在《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就业机会的扩展依赖于经济增长和人类基本能力的提高,但是如果不实施某些辅助的政策,经济增长是不会主动转化为就业机会的扩大的。”所以,要实现经济增长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还要采取相应的宏观经济政策。这就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必须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