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释义】 本条是关于促进就业中行政奖励的规定。
行政奖励是顺应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的一种新型行政模式,它能够克服传统命令一服从模式的不足,最大限度调动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目标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因而在促进就业的工作中也得到了广泛运用。
所谓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性质是:首先,行政奖励行为是一种赋权性具体行政行为。无论什么内容和什么形式的行政奖励,都是赋予特定相对人权利,而不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为相对人设定义务。不仅如此,行政奖励在赋予相对人权利时,并不具体要求相对人做些什么,而只对该相对人未来的行为形成原则性期待,并对其他社会成员产生一种示范性作用。其次,行政奖励所赋予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利益。行政奖励是对受奖人行为或成绩的肯定和鼓励,既有物质性的,也有精神性的。物质奖励是劳动报酬以外的,其数额也不受劳动报酬多少的影响。
此外,行政奖励既可以是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以是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受奖人可以接受行政奖励,也可以拒绝接受或放弃行政奖励。
-
行政奖励的特征
行政奖励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行政奖励的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第二,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行政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
第四,行政奖励的内容是给予奖励者一些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即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
第五,行政奖励的性质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利的一种无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奖励的原则
行政奖励的原则包括:
(1)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一是在设立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的形式应该并重,而不能一头重一头轻;二是在实施行政奖励的环节中,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既可以分别单独实施,又可以同时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