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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22)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工作中,政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抓好对失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要预测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和转岗培训,扩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拓展劳动者的就业空间。同时,应当本着行政效率的原则,在行使其职能时,要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便捷的程序、尽可能低的经济消耗办尽可能多的事,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积极为劳动者服务,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释义】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以及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所谓用人单位的自主用人权,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工作要求以及经济形势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招人、招什么人等行为的权利。在现阶段的就业促进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反对就业歧视不要矫枉过正,不能只突出劳动者的权利而忽略用人单位合理的用人自主权,劳资双方在劳动力市场上平等的选择权都要保护。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必要干预必须有明确限度,不能严重影响企业经济效益,造成社会经济水平下降,否则更会加剧“就业歧视”行为发生。因此,应当在立法阶段从立法思想及立法技术上,处理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关系问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应该明确,反就业歧视并不能显著增加就业。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进行干预,只不过是在不同劳动者之间利益分配上进行的“微调”。因此,并非政府干预越多,就业机会越多。相反,如果政府对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干预过多,较大幅度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不但不会增加就业,相反还会降低就业率,加剧就业的困难程度。
事实上,在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个体系中,除资产性质外,用人自主权是最关键的改革。如果在呼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的同时,又无形中对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加以分解,这无疑又是对改革的冲击。就业歧视固然是现今阻碍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障碍,但要解决这个问题似乎还有待时日。应该明确的是:在国家立法的支持下,在市场的自主调节下,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当所有企业都转变人才观念的时候,当整个社会对人才的评判标准趋于理性化的时候,当劳动力不再极度过剩的时候,就业歧视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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