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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24)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我国的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组织作为我国近现代社会的产物,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时代的变迁要求这些社会组织形态不断反思自身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位置——是什么,干什么,扮演什么角色,对谁承担和履行什么样的社会责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注重效率,又关注公平,在效率与公平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和竞争机制。其前提是产权的明晰和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我国建立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效率的目的就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同时,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要求通过社会公平的实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工会组织发挥其自身的作用。在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社会利益主体的分化迫切需要作为利益代言人的社会组织构建合情、合理、合法、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来保障他们的利益,达到社会公平。这就要求这些社会组织将自己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的重心由以往的革命、建设领域转变到通过协商、监督、参与等方式,调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上来。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资本占据强势地位。这又加剧了我国市场化进程中的劳动关系不平衡,使得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分化过程愈加复杂。由于资本的国际流动,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已经置于国际范围的劳资不平衡格局之中。这种格局造成了劳动力价格向下竞争的局面,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呈现逐步恶化的趋势。这就更加迫切地要求这些社会组织承担维护自己所代表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例如,近些年来,有关外资企业组建工会和劳动关系立法的争论能够成为社会热点,就足以表明工会在缓解社会矛盾、平衡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位置。劳动关系不平衡是经济全球化的负面后果之一,在国际社会中,为实现劳资平衡,人们已开始关注企业社会责任和政府社会责任。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平原则和人类社会的正义原则是在我国市场化改革后,对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提出的新要求。从法律关系来看,责任与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赋予这些社会组织具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权利,这些权利意味着社会组织对工薪劳动者的义务和责任。当然,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可以有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的区分。法律责任是对应于社会组织权利的社会组织义务,如工会在享有代替工薪劳动者表达权利的同时,就要履行维护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这个义务就是工会对工薪劳动者的法律责任。如不履行,就属于法律上的失责。道德责任有时是要与法律责任共同承担的,有时是要单独承担的。如工会对工薪劳动者的社会责任,除工会法所要求的法律职责之外,还要承担由社会公众所评价的道义责任。又如工会对社会稳定的责任,既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责任;对企业生产的责任,则主要是在企业履行了对工会的承诺时的道德责任。我国工会等社会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劳动者的利益代言人和维护者。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等社会组织是兼具多种社会功能的综合性组织。全面实现工薪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工会等社会组织在这些领域当中的社会责任,其根据在于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组织,之所以在这些领域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因为在目前历史条件下,广大劳动者的基本需要不易在其所属的分工体系当中得到全面实现。而另一方面,他们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需求又客观存在,这就要求有一个能够实现他们利益的组织渠道。在我国的国情下,由于仍然处在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生活体系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等社会组织承担满足广大劳动者的各种需求的社会责任是责无旁贷的。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在这个责任体系当中,工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活动领域在社会关系领域,而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因此,工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必须明确,那就是在经济利益关系领域当中调节劳动关系矛盾。至于工会等社会组织在劳动者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都是以实现劳动者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工会等社会组织从工薪劳动者利益出发,承担调节劳动关系矛盾的社会责任是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近些年来,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劳动关系不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这些在劳动领域当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进程当中很不和谐的音符。人们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在关注工会等社会组织在平衡劳动关系、监督制约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大背景下,工会等社会组织所承担的通过调节社会利益矛盾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代表和维护广大工薪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社会责任日益凸显,与社会组织的其他社会责任构成了新型的责任体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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