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必须是有法定奖励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且在实施行政奖励的权限内实施行政奖励。
第三,行政奖励必须使用法定的奖励形式,并按法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奖励。
2.行政奖励的程序
(1)立法现状
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行政奖励法,因而对行政奖励没有统一的程序要求。归纳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大致有三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对特定领域的行政奖励程序做出了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将实施行政奖励的程序授权给实施奖励的机关自行拟定;还有一种情况是,法律、法规只规定了奖励的条件和权限,未对奖励的程序做任何规定。
(2)理论概括
关于行政奖励的程序,从理论上可以概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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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程序的启动。一是有关相对人自行申请或申报;二是群众评选;三是有关单位或个人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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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审批是行政奖励程序的实质性阶段。
第三, 公布。公布程序是行政奖励生效的实质性程序。
第四,授奖。
第五,存档。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
【释义】 本条是关于扩大就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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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就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就业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就业问题,实现全社会比较充分的就业,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也是各级政府解决当前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有效切入点。
本法明确规定,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所属的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