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做出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决定前,应做到科学决策。科学决策的基本要求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促进就业应成为处理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出发点。因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但要通过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实现扩大就业的目的,而且在决策时就应充分考虑就业因素,这样才能有效地带动就业。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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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
对于就业,国家财政的基本思路是加大投入。财政投入是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2004~2006年,中央财政用于促进就业的投入分别为183亿元、206亿元、251亿元,逐年增加;许多地方也相继加大了财政投入。
但因为我国地区性差异较大,也有的地方的财政投入不稳定,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促进就业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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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财政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资金,是法律规定的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专项资金。
目前许多国家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直接开发就业岗位,帮助失业者就业。英国政府1998~2002年累计拨付35亿英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五年促进就业计划”。2002年,德国政府为稳定和改善东部地区就业形势,开始实施“东部促进就业之桥”计划。该计划投资10亿欧元,可创造1万个工作岗位。2000年,韩国政府投资13,200亿韩元实施“积极的创造工作岗位计划”,向低收入者和长期失业者提供了23万个就业岗位。1999年,新加坡政府制定了“国家促进就业计划”,对制造业和服务业投资90亿新元,创造了2万个就业岗位。199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促进就业补充预算,预算总额为2739亿日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