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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释义(17)

日期:2013年06月2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第七,发展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不仅是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从而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适应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需要,是将人口压力转变为人力资源优势,从而提升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必由之路。在这方面,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落实“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推动技能劳动者培养。通过国家规划指导和政策推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完善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坚持职业培训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方向,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考核指标体系。针对技能劳动者成长特点,建立一批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立一批面向社会提供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促进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二是通过职业培训,促进城乡劳动者就业。完善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职业转换能力。继续推动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加大对转移农村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增强其专项技能和城市生存发展能力,并针对不同特点和就业需求,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对已经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在全国大中城市全面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三是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技能人才的评价、选拔和激励。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政策体系和组织实施体系。坚持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做好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国务院、省级政府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工合作促进就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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