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审计包括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主要是国家有关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财政经营状况的审查;内部审计主要是商业银行的审计部门对本商业银行财政经营真实状况的审查。本条所指的审计主要是指内部审计。商业银行审计报告是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后得出的书面结论。财务报告可以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本条规定的审计报告不同于国家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报告。商业银行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的商业银行名称;实施审计的会计期间;审计的内容;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审计标准;采用的审计方法;审计结论;审计机构、审计日期等。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和有关制度,对其财务会计进行审计监督,并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并公布其审计报告,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现在,有的商业银行已是上市公司,根据证券法的要求,上市的商业银行必须公布其年度的经营业绩报告和审计报告,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股东的监督。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公布其经营业绩报告和审计报告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本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按照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与公历纪年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商业银行应当自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开始的3个月内公布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全,冲销呆账。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规定。
商业银行从事的也是经营活动,而经营活动是有风险的,例如贷出的款有可能收不回来,形成呆账。形成呆账的风险是多样的,既有市场风险、信用风险,也有商业银行管理风险。商业银行主要经营货币,呆账的形成,将直接减弱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偿债能力,呆账的大量形成还有可能导致金融风险的出现。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也为了使商业银行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必须提取呆账准备金,以应付可能出现的呆账造成的损失。呆账准备金是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的专项补偿基金。提取呆账准备金是商业银行的通行做法,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提取呆账准备金,及时冲销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