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际上是要求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规章制度。因此商业银行首先应当制定业务规章,业务规章制定得好坏影响很大,没有一套完善的制度是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的。商业银行不是一般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重要作用,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定和存款人的利益。商业银行经营不善和倒闭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首先制定好业务规章。但仅有规章是不够的,还要按照规章把各项制度建立起来并严格执行,这包括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制度。对于业务管理,已有许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发布的规章,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建立、健全业务管理的制度。对现金管理制度,国务院1988年曾发布《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安全防范虽然不是业务问题,但也要建立、健全严格和周密的规章制度,因为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这个道理是不言自明的。
由于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大部分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执行。本条文字上作出相应修改,以符合这一改革的要求。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
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的规定。
对于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另外一个要求是,建立、健全对自身及其分支机构的稽核、检查制度。这一制度又称为系统内部稽核、检查,有别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外部稽核、检查制度。内部稽核、检查是一种对于商业银行自身及其分支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活动,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主要依据,以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为标准,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检查的一种内部经济监督方式。这种内部监督对于保证商业银行合法、安全、有效地经营是十分重要的。1982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在会计司设立了稽核处,之后,各专业银行也都相继在内部设立了稽核机构,建立了稽核检查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很好的制度,对于保证商业银行的合法、有效的经营起了很好的作用。因此,修正后的商业银行法对这一制度又作了规定。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有效执行有利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稽核、检查制度并使之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