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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82)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会计期间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如可以以6个月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可以以一年为一个会计期间,以一年作为一个会计期间的就是会计年度。会计年度可以是公历年度,也就是日历年度,还可以以365天的期间作为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会计核算的需要,每一个会计主体一般都应当确定会计年度,但世界各国对会计年度的规定不尽相同。有的国家规定预算单位(指的是以国家财政拨款或者资助作为其经费主要来源的单位)的会计年度,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年度不作具体规定,而由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自行确定会计年度。但会计年度确定以后,企业不得随意更改。我国的会计年度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和调控的需要来确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依据国家财政预算年度来确定会计年度,有利于国家的财政管理和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我国的财政年度采用的都是公历年度,为了与财政年度保持一致,以便于进行宏观管理,我国的会计法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五日起至12月31日止。依据会计法,本条规定,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行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本行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将原来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修正为“按照有关规定”。
  要使商业银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防止风险,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使商业银行稳健运行,仅有监督管理机关的外部监督管理是不够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只有通过银行内部的严格制度才能起作用。商业银行内部必须机构完备、制度严密,有合理有效的操作规程以及严格的内部监督机制。因此,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商业银行业务规章是否完备,业务管理、现金管理和安全防范、稽核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有效,也属于监督管理范围。如果商业银行在这些方面有问题,监督机关有权提出建议或命令改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合法有效是监督管理当局有效监督管理的前提。对于一个内部管理混乱的商业银行,监管当局的监督管理是很难发挥作用的。因此,商业银行法在监督管理一章首先对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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