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三)必须及时
财务状况必须及时反映才有意义。只有及时反映,才能及时了解金融业务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对策。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及时编制报表。按照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本法第第五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这些都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及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还需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在法定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就是私立账外账。所谓私立账外账,就是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者多套会计账簿,将一项经济业务的核算在不同的会计账簿之间采取种种手段作出不同的反映,或者将一项经济业务不通过法定的会计账簿予以反映,而是通过另设的会计账簿进行核算,以达到隐瞒真实情况,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非法目的。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修订后的会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不得另立账册是对所有行业会计的一般要求。商业银行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更加重要的地位,为了强调会计法的这一原则,本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公布其年度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报告是指在年度决算之后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财务会计报告制作反映商业银行盈亏状况的报告。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经营业绩是指上一年度的经营成果,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是指其上一年度实现利润的情况或者形成亏损的情况;对股份制银行而言是指其上一年度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情况。对外公布经营业绩,是让社会公众和股东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情况。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报告制作完成后,应当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布,便于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