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76)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76)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释义】 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财务、会计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布的一些有关银行财务、会计的规章对财务、会计问题作了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法、会计法以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会计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了财务、会计的基本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遵循这些基本的制度。现将有关问题介绍如下: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独资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和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1)进行会计核算。(2)进行会计监督。
  二、会计核算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法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作了规定: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