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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77)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会计法还规定,各单位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机构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照会计制度对于记账规则的规定记账;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银行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同时还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在规定的会计账册之外另立会计账册。
  三、会计监督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有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法还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藏、谎报。
  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守财务会计工作的一般要求,例如要设立会计科目,确定记账方法,审核和填制凭证,登记账簿,计算成本,清查财产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项内容以及建立相应的账务组织和账务核对程序。商业银行的会计科目设置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反映业务特点,同时必须适应会计核算的需要,便于正确使用,这包括,会计科目名称要确切,要与核算内容一致,要具有互斥性;会计科目的数量要适当,方便会计人员掌握使用,应具备实效性;会计科目的口径要尽量与放贷、计划、统计指标口径相适应,就有衔接性;会计科目是会计操作的限定,不应随意发生变动,要具有相对稳定性。会计科目应按资金属性分类,如按资产、负债、损益等分类。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纪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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