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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110)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对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的;未经批准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商业银行不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不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资料,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这次修改商业银行法主要对本条作了如下修改:1.将原“不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改为“不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2.根据本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增加了第二款的规定。3.将罚款幅度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改为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了处罚幅度。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议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对不按以上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分别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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