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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107)

日期:2013年03月02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可以运用的重要货币政策工具之一,设置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商业银行在面临大量提取存款时,有足够的清偿能力,以避免商业银行倒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商业银行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因此,如果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处罚种类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相互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责令限期改正
  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一定期限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例如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在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后,应立即足额补交。
  (二)罚款
  罚款与责令改正是并用的关系。改的快、改的好,可以在处罚幅度内少罚;改的不快、改的不好,应当在处罚幅度内多罚。
  (三)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前提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责令其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所考虑的因素,一是主观恶意大,二是造成的后果严重。
  (四)吊销经营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不能作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因为法律没有赋予它这项权力。但是当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这样的处罚。吊销经营许可证就是剥夺权利能力,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严重违法的情况下,被监管者依法撤销,从而使其终止的行政处罚措施。本法第七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而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就要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因此吊销经营许可证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之一。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有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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