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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的总体要求(15)

日期:2013年05月17日  来源:《法人》  作者:秩名  点击:

  二、切实履行职责,坚决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
  郎加同志工作严谨认真,在集团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专题会上认真把关,并要求法律事务部做好具体法律论证工作。在与夏普合作引进六代LCD面板生产线和成套技术、收购全球最大的电脑显示器制造商冠捷科技、压缩300多家所投资企业等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和资本运作项目中,郎加同志全部参与决策,保障了集团重大经营决策的依法合规,为集团各项重点工作做出较大的贡献。
  自三年目标下达以来,郎加同志大力加强中国电子案件管理工作,在他的指导、督促和协调下,中国电子各级法律工作人员采取了切实有效措施,下大力气解决历史遗留的重大疑难案件,同时系统内基本杜绝了基于违法决策和违法经营导致的重大案件的发生。特别是2010年,郎加同志到第一线指挥协调,为所属企业中电物资执行回29000多平米的商业房产,挽回经济损失3亿多元,为改变公司困境作出贡献。
  郎加同志努力创新法律队伍培养方法。 2008-2010年,集团公司三年累计培训超过上千人次。近年来,中国电子全系统的企业法律顾问从2007年的20多人增加到现在的124人,中国电子法制工作组织体系基本形成。
  郎加同志创造性地提出地区法律工作中心的概念,在北京、南京和深圳分别设立了地区法律工作中心。每个中心由一家企业牵头,该区域企业的总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统一纳入中心管理。
  郎加同志将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为法律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品牌建设、专利保护、商标保护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近年取得了较大的发展。2010年,公司获得“全国首批创新型企业”称号。
  在郎加同志的积极推动和不懈努力下,中国电子法制工作迈上了新台阶,并成功实现了三个转变:一是从单纯事务型向事务加管理型的转变;二是法律工作从服务总部型向服务全集团转变;三是法律工作逐步实现了从专业技术型向法律风险及全面风险管理型的转变。
  
  东方航空(600115)
  规章制度和经济合同法律审核达到双百
  
  郭俊秀同志现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兼任中国民用航空协会法律委员会主任,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
  郭俊秀同志是2006年国资委首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央企总法律顾问,在公司领导的关心支持和他的直接领导下,东航集团公司建立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法律业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为推进企业法制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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