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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40)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在我国,除行政机关外,还有许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它们在类别上不在行政机关序列,但是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承担了行政管理的职能,负责对某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这些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机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本法第七十条明确了这一准用规则。
与行政处罚权可以委托不同,本法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查封、扣押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自行实施,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查封、扣押权是限制当事人财产权的行政权力,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就特定事项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由法律、法规就该事项明确授权,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象和条件。并不是所有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都自然拥有查封、扣押权。法律、法规授予了某机关或者组织对某事项的行政管理权,并不意味着该机关或者组织自然取得了相应的查封、扣押权。法律、法规根据管理的需要,对有些事项设定了查封、扣押措施,负责管理此事项的机关或者组织就拥有了查封、扣押权。例如,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法律、法规对有些事项没有设定查封、扣押措施,负责管理此项事务的机关或者组织就没有查封、扣押权。例如,教育法没有设定查封、扣押措施,因此教育行政部门就没有查封、扣押权。
  按照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予的查封、扣押权,才能实施相应的查封、扣押措施,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作为授权依据。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查封、扣押权,才能实施相应的查封、扣押措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能作为授权依据。行政机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查封、扣押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查封、扣押权,而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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