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另外,行政机关在将涉案财物移送司法机关之后,应当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的主管机关,掌握案件办理的有关情况,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合理的救济途径。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实施主体的规定。
查封、扣押是行政机关直接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予以暂时性控制的行政强制措施。査封、扣押构成了对当事人财产权的限制,若运用不当,会对当事人的财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因此法律上必须予以规范,进行严格限制。明确实施主体的条件,是规范查封、扣押措施的重要内容。通过限定实施主体,提高资格门槛,可以解决实践中实施主体过多的问题,减少乱查封、乱扣押的现象。
本条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限定为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同时,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这就意味着: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作为实施主体;同时,查封、扣押不是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然拥有的权力,行政机关还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还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1.查封、扣押只能由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机关是为实现行政目的依法设立,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从事行政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政单位。行政机关不同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一般是指属于某一行政机关组成部分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专门机构等行政单位,如卫生局人事处、公安局所设各派出所、专利局所设专利复审委员会等。行政机构一般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等,不包括办事机构、事业单位。例如,在国务院所属各类机构中,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国务院组成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国务院直属机构,以及国家公务员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国务院办事机构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机构;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行政学院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行政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