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释义】本条是关于查封、扣押对象的规定。
实施查封、扣押,既要达到维护正常行政管理秩序的目的,也要注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保护。因此,实施查封、扣押,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查封、扣押的对象应限定于为实现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行政管理目的必须要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能毫无范围限制,任意查封、扣押。为此,本条对查封、扣押的对象规定了“三个不得”的限制:一是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是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是不得重复查封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1.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是指违法者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违法所得、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其他法律、法规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照该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公民的生存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予以保障,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保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对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实施查封、扣押时,对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也有类似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规定,生活必需品包括: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