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次
2.实施时的主体要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根据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不得实施。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既可以保证执法效果,又便于互相监督。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可以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保证执法行为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二是实施查封、扣押时需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当事人到场,可以及时对查封、扣押行为提出异议,执法人员也可以及时予以处理,从而起到监督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避免事后纠纷的作用。
3.告知有关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是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1)当事人有权获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这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依据是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制度。通过说明理由和依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抗拒心理,避免形成对立;也可以防止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理由和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决定,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合法性。(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予以认真考虑,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陈述和申辩程序有利于行政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作出公正的决定,同时也使决定容易为各方接受,容易得到执行,因而也能起到提高行政效率的作用。
4.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顾名思义,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所耳闻目睹的或者借助仪器检测到的有关财产的状况、查封扣押的实施过程、当事人的异议或者反抗等情况。现场笔录应全面客观地反映查封、扣押现场的有关事实,保证所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制作现场笔录一是可以记录查封、扣押的过程,以便存入案卷备查;二是可以保存第一手证据,以便事后出现纠纷时,证明有关事实。因此,本法对现场笔录作了严格规定。现场笔录必须由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现场制作,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以避免因只有行政执法人员一方的签字或者盖章而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