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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释义(38)

日期:2013年07月13日  来源:未知  作者:管理员  点击:

  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如果单行法中对即时强制措施还有特别的程序规定,也要遵照执行。如在海关法中,扣留走私犯罪嫌疑人需要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这就属于特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别程序,也要遵守。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规定。
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都属于公法责任,刑事责任是较行政责任更为严厉的国家惩罚,为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应当适用刑事优先原则。移送是指对涉嫌犯罪的案件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实践中有的行政执法机关因受部门利益的驱使,对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不移送,罚款了事;有的由于行政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差,不能准确地判定罪与非罪,出现了以罚代刑的问题,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破坏了刑罚制度,影响了执法效果和社会的稳定。为杜绝以罚代刑现象,依法惩治犯罪行为,200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依据、程序、标准,以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制度。行政处罚法也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制度作了规定,本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机关不能继续行使行政管辖权,更不能以罚代刑。
本条在明确移送制度的同时,又进一步规定了不仅移送案件,还要移送办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行政机关为了部门利益,截留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使司法机关难以了解案件事实,查找有关证据,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极大不便,影响了案件办理结果的公正性。因此,在启动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后,案件的管辖权转到司法机关,原办案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文件和财物都移送,以便司法机关查办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于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司法机关,办结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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