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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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就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一个焦点问题,各级政府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大力发展公共就业服务事业.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这种公共就业服务是完全免费的。目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和职能安排等方面缺乏统筹管理,不仅普遍存在着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基础薄弱、服务手段落后、财政经费不足等问题,而且无法实现统一调度、资源整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共就业服务的效率和质量。政府应当将精力集中在如何开办好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如何为劳动者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如何能够让劳动者花最少的钱享受到最优质的就业服务。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利用职权的便利,自己开办或者与他人联合开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谋取利益,这样的行为改变了公共就业服务的公益性性质,大大损害了公共就业服务活动的开展,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既不利于就业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这些行为使政府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种体制是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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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应向劳动者免费开放
现在招聘途径有很多,大致可分为五大类:招聘会、职业中介机构、传统媒体(报纸及杂志)广告、招聘网站和新兴就业模式。招聘会目前是劳动者利用率较高的求职途径之一,以其沟通直接、信息集中等优势受到市场供需双方的认可,在一定条件下确实可以找到称心的工作。但愈演愈烈的人才争夺大战导致招聘会的规模和数量不断膨胀,有的招聘会有数十万、上百万人参加,不仅给用人单位带来了更多的招聘成本,也给劳动者带来了更多的求职成本。有些单位过于注重企业形象的宣传,导致了招聘费用开支节节攀升。劳动者为购买招聘会门票、制作简历、购置服装、考取资格证书等开销巨大,耗费的时间和精力就更难以统计。对于很多求职者来说,招聘会带给他们的不是一份合适的工作,而是数不清的门票。现实情况往往是劳动者为参加招聘会,获得更多的就业信息付出了大量的金钱,仍然找不到一份合适的工作。这对于没有经济来源的求职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众多的求职者也是怨声载道,强烈呼吁政府应担负起承办各类招聘会的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免费招聘会,减少就业支出。